《数据安全法》处罚案例:物业公司存在信息泄露风险,被责令限期更改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在查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小区业主信息泄露线索,随即对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发起“一案双查”。

经查,该公司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车辆管理系统中明文存有 6000 余名业主姓名、电话、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敏感数据信息。

同时,人脸识别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均存在登录账号弱口令,账号未设置权限管理,存放用户数据的办公电脑使用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进行操作,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永州东安县公安局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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