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法发〔2025〕1号),充分发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服务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数字广州建设总体规划》战略布局,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以司法保障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引导和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发展,结合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认定标准,平衡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建立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妥善处理数据权属纠纷。根据数据来源和生成特征,区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类型,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认定标准。充分考量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提供方、使用方、服务方、运营方等多元主体合法权益,平衡数据创新与利用关系。对可信数据空间内数据权属纠纷,尊重多方主体通过共识规则、既往做法、相关协议形成的数据权属分配机制,审查空间运营规则中的权属约定,促进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要素价值共创。

2、依法审理涉数据要素合同履行纠纷,区分不同违约情形,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与共享。应准确把握数据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考量数据的非排他性、可复制性、价值多变性等特点,依法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考量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质量保证、数据安全保障、服务能力评估等多维度因素,对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等违约情形,结合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判断履行标准。综合考量数据质量标准、服务能力评估等技术规范,合理区分不同情形违约责任。对可信数据空间内合同履行纠纷,应充分尊重空间治理规则,依法考量空间运营规则中关于数据共享、服务质量、争议解决的特殊约定,尊重空间内部形成的共识机制和行业惯例。

3、妥善处理数据价值与收益分配纠纷,区分不同贡献类型,确保价值评估合理,收益分配公平。深入理解数据价值的多元性、情境性和动态性特征,依法应对数据定价机制争议,结合市场交易价格、行业惯例、数据质量、数据规模、数据稀缺性、应用场景价值等因素确定合理价值。坚持“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原则,区分原始数据提供贡献、技术加工贡献和平台运营贡献等分配争议,合理确定各参与方的价值贡献比例。对可信数据空间内收益分配纠纷,依法考量空间运营规则中关于数据价值评估方法、收益分配机制和争议解决程序的约定。积极引导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资产评估体系和收益分配标准,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共创共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4、依法审理数据空间退出条款纠纷,确保退出条件合理,清算过程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数据空间各参与方的意思自治,依法判定参与协议各类条款的法律效力,防范格式条款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有关参与协议中退出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应审查其是否对退出条件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过高门槛,对退出程序应评估其是否提供合理的通知期限和缓冲机制,对权益清算规则依法考量其是否建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体系。对可信数据空间内主体退出利益分配争议,对照空间运营规则中关于退出条件、程序和权益清算的约定,综合考量退出方对数据空间的资源投入、数据贡献、技术支持和生态建设等多维度价值,避免简单以时间长短或数据量大小作为单一评判标准,确保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不影响数据空间整体稳定运行和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5、加强数据主体利益司法保护,明确权利边界,规制数据滥用行为,保障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数据主体权利(益)。在权利(益)行使条件判断上,依法考量个人权利保护与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关系,避免权利(益)滥用。对数据滥用与侵权责任认定,依法考量侵害程度、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对可信数据空间内个人信息权益纠纷,应评估空间运营者是否建立符合个人数据确权授权和利用机制的保护措施、是否提供便捷权利行使渠道、是否建立有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数据使用监控机制等问题,确保相关主体数据使用合法。

在救济方式上,应综合运用履行特定义务、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多种救济手段,确保数据主体权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6、加强数据竞争秩序司法保护,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充分考虑可信数据空间的行业特点和技术特性,结合空间参与协议、内部规则和行业惯例,准确把握纠纷的本质和成因。充分考虑数据开放共享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平衡,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维护数据空间内公平竞争环境。对可信数据空间内不正当竞争纠纷,考量争议行为是否违反数据空间运营规则,是否破坏数据空间内公平竞争秩序,空间运营者是否建立有效竞争监管机制。

对数据抓取行为,考量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破坏数据持有者的竞争优势等。

7、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制侵权行为,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对可信数据空间内知识产权纠纷,考量空间运营规则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的约定,空间运营者是否建立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考虑数据创新成果的特殊性,准确把握数据集合、数据分析成果、数据处理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对数据衍生作品著作权认定,区分原始数据与创造性表达,判断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

把握数据开放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促进数据创新成果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维护数据空间内创新秩序,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

8、加强数据安全利益司法保护,明确安全保障义务,合理确定责任边界。对涉可信数据空间数据侵权责任纠纷,依法考量案涉数据空间技术防护水平、安全漏洞修复及时性、用户操作失误、第三方恶意攻击等情形,根据各方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和技术能力,结合数据处理者是否采取与数据规模、敏感程度相匹配的安全措施等因素合理分配责任。对可信数据空间内数据安全保障责任承担问题,可结合空间运营者是否建立数据安全审查机制、风险评估制度和责任追溯体系依法评判。

积极引导构建多层次安全防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共治机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促进数据安全与高效利用的平衡发展。

9、妥善审理算法公平与技术侵权纠纷,促进可信数据空间算法规范发展,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对涉算法偏见的侵权责任纠纷,可参考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技术规范,重点审查开发者和使用者是否建立算法透明度机制,是否提供合理解释和申诉渠道,促进算法的公平、透明和可解释性。加强合法来源数据司法保护,规范智能合约应用。

对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溯源和智能合约责任纠纷,依法判断数据使用者是否采取合理的数据来源审查措施,空间运营者是否建立有效数据溯源机制和合约审核机制、是否实施数据流通使用全过程可信存证等因素。

10、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司法保护,平衡数据安全与流通便利,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数据跨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可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对于数据存储地、数据处理地、数据主体所在地等特殊联系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认定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当联系”。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数据跨境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平行管辖、不方便法院等原则,合理区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司法协助数据等跨境传输场景,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司法保护。

11、发挥可信数据空间参与方的规则优势,推动纠纷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促进数据空间生态健康发展。对可信数据空间内部纠纷,优先支持当事人通过空间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化解。支持空间运营者建立专业调解组织,培育专业调解员队伍,逐步完善专业、便捷、高效的纠纷调解服务。对于空间内部已有明确规则的情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适用空间规则解决。对于空间规则存在模糊或缺失的情形,可鼓励空间运营者及时完善相关规则,并在司法裁判中提供必要指引。

对于空间内部调解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其效力。

12、加强可信数据空间产学研法交流,完善司法服务与保障配套举措,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司法保障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开展数据权属、安全、算法公平、隐私计算等专题培训,提升法官对数据技术和数据空间运行机制的理解能力。完善技术调查官和专家陪审员制度,为复杂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支持。建立产学研与司法联动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多方参与的司法保护研讨会。加强与数据、网信、工信等部门协作,形成监管与司法保护合力。支持法官参与数据领域标准制定,将司法实践经验融入可信数据空间构建,促进标准体系建设反哺司法审判,确保裁判结果科学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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