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财务公司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

近日,江西萍乡网警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财务咨询公司第三方财务管理软件被植入网络木马,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公安网安部门第一时间前往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萍乡公安网安部门已向该公司提示有关漏洞风险,并要求整改,但公司一直未予落实,置之不理,最终因服务器缺少基本安全防护措施被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利用漏洞攻击植入木马程序,影响公司经营。

针对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警提示

网络安全无小事

防患未然是关键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对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必须高度重视、及时整改,杜绝“一报了之、改而不实”的应付心态。
  • 要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自查,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关闭非必要互联网端口,强化防火墙、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等基础防护措施配置,严格落实访问控制与权限管理。
  • 一旦发现系统被攻击、数据异常访问或存在高危漏洞,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防止风险扩大和危害蔓延。
素材:江西萍乡网警,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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