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

数据合规公益诉讼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适用前提,主要针对以下情形:一是大规模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或泄露,如企业未获同意批量收集生物识别、健康等敏感数据,或因安全漏洞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引发不特定多数人隐私泄露、财产诈骗等风险;二是数据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型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收集数据、限制数据互联互通(如“二选一”、屏蔽链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选择权;三是公共服务领域数据违规,政务部门、公用企业(医疗、水电气)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如不当公开或篡改公共数据(如社保信息、医疗记录),影响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安全性;四是数据处理者未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如未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导致数据灭失(如医院患者数据丢失影响救治),危害公共利益;五是跨境数据传输违法,未经国家安全评估向境外传输敏感数据(如人口、经济统计数据),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秩序。

这些情形均因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或破坏公共秩序、安全,符合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等主体可依法提起诉讼。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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