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的税务合规(如增值税、所得税)?
数据流通的税务合规需结合数据形态(产品、服务、交易),围绕增值税、所得税核心规则精准适用。增值税层面,若数据以“非物质性资产”形态销售(如脱敏后的用户行为库),按“销售无形资产”(6%税率)计征;若为数据处理、分析等服务(如定制化数据报告),归为“信息技术服务”(6%税率),需明确区分收入类型避免税目错用。企业所得税方面,数据流通收入属应税收入,采集成本(如传感器采购、用户授权补偿)、加工成本(技术研发、人力投入)、合规成本(隐私保护、安全审计)可税前扣除,交易溢价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参与情形:若授权自身数据获酬,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计税;若提供数据加工劳务(如兼职标注),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跨境数据流通需关注增值税跨境免税/零税率,及所得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判定与预提税义务(如境外企业向境内转让数据,需按规定缴预提所得税)。
合规关键在于留存交易凭证(合同、发票、成本明细)、准确划分收入类型,及衔接隐私合规(如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成本方可扣除),确保税务处理与业务逻辑、监管要求一致。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