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争议的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

数据流通争议因涉及技术性、跨域性及对商业秘密、用户隐私的敏感保护需求,调解与仲裁成为核心非诉讼解决机制。调解以自愿性为核心,通过中立第三方(如数据交易所内设调解中心、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引导协商,兼具灵活与保密优势——既能结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及行业惯例(如数据权属界定、授权使用边界),快速化解数据确权、使用范围等前端分歧,又避免诉讼公开性对商业合作的破坏。仲裁则以“一裁终局”的效率性和专业性为特色:当事人可选定数据法、技术专家担任仲裁员,精准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合规、利益分配等复杂争议;其裁决受《纽约公约》约束,可在160多个国家/地区执行,适配跨境数据流通的全球性需求。实践中,二者常形成“调解前置+仲裁兜底”的衔接机制(如数据交易合同普遍约定“先调解不成再仲裁”),既用调解的柔性降低对抗性,又以仲裁的刚性保障执行。

相较于诉讼的冗长与信息泄露风险,调解与仲裁更贴合数据流通过“高效、保密、专业”的诉求,是平衡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维护数据生态稳定的关键工具。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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