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的反垄断合规要求(如禁止数据垄断)?
数据流通的反垄断合规核心是禁止市场主体滥用数据资源、技术能力或用户规模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秩序。当前合规框架以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数据”等竞争因素)、《数据安全法》及《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为核心,聚焦四类典型数据垄断行为规则:一是“数据封锁”(如支配地位企业拒绝开放必要数据接口、禁止商家跨平台同步信息);二是“数据掠夺”(如强制收集超范围、非必要用户数据,如未经同意读取通讯录);三是“数据歧视”(如平台基于用户消费数据实行差异化定价);四是“数据捆绑”(如以数据授权为条件搭售无关商品,如安装APP强制授权短信权限)。合规实践中,企业需重点做好三点:其一,评估自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结合数据积累量、技术壁垒、用户依赖度等);其二,数据相关业务开展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三,履行关键数据合理开放义务(如涉及公共利益或互联互通的基础数据)。
整体而言,合规要求既强化对数据垄断的事后监管,也推动企业事前建立数据竞争合规机制,平衡数据权益保护与市场竞争效率。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