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数据空间跨域数据争议的解决机制(如仲裁、诉讼)?

跨域数据争议因涉及不同法域(国家/地区)的法律冲突(如数据本地化、个人信息保护、跨境传输规则差异),其解决机制以诉讼与仲裁为核心,辅以调解等替代性方式。

诉讼层面,管辖权是首要障碍——各国常依“原告就被告”“最密切联系”或专属管辖(如涉及本国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案)主张管辖,易引发平行诉讼;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依赖双边条约(如欧盟《布鲁塞尔条例》)或互惠原则,若缺乏条约(如中美间无民商事判决承认条约),执行难度极大。仲裁因意思自治(当事人可约定仲裁机构、规则及法律适用)和执行便捷性(《纽约公约》覆盖168个缔约国,裁决较判决更易跨境执行),成为跨域数据争议的优选路径——常见机构如国际商会(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含数字争议专门规则),但需注意“可仲裁性”限制:若争议涉及公共政策(如GDPR下的强制数据保护义务)或不可处分的权利(如基本人权),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此外,调解(如WIPO调解规则)因灵活、保密,适用于希望维持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但结果无强制执行力。整体而言,跨域数据争议尚无统一国际规则,当事人需结合争议性质(商业合同纠纷vs.个人信息侵权)、法域风险及执行需求,选择最优机制。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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