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跨境适用规则(如《民法典》涉外编)?

《民法典》涉外编(总则编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未对法律责任设独立章节,而是将其纳入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框架,通过“指引准据法”的方式解决跨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核心规则围绕“自治与强制、属地与属人、公平与保护”展开:一是意思自治有限优先,合同责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第467条、第517条),侵权责任可在事后协议选择法院地法(第126条);二是属地主义为基础,侵权责任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第126条),产品责任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可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或财产所在地法,第129条);三是属人主义补充,若侵权双方具有同一国籍或经常居所地,可适用共同本国法或经常居所地法(第126条);四是弱者保护倾斜,人格权侵权中,若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更有利于保护其人格权,优先适用该法(第10条);五是公共秩序兜底,无论选择或指引的外国法,均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第10条)。

整体而言,这些规则既尊重私法自治,又兼顾地域公平,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构建了跨境法律责任适用的“多元平衡”体系,为跨境民事纠纷中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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