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认定?
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认定,需以《民法典》第1195、1197条等为核心,结合“合理义务范围”“未尽过错”因果关系“三大要素综合判断。
首先,平台的审核义务是有限的合理注意义务,需根据其类型(如电商、内容、社交平台)、行业规则及法律规定确定边界——例如电商平台需审核商家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资质(如食品、药品),内容平台需过滤明显违法内容(如侵权作品、虚假宣传),超出合理范围的“过度审核”不被强求。
其次,“未尽审核义务”需体现属于履行:若平台未按规定核查商家资质、对明显违规内容未予拦截,或收到投诉后未及时核实,即构成过错(未审核本身可推定为“应当知道”侵权风险)。
最后,因果关系是连带责任的关键——平台未审核的行为需直接导致损害发生(如无资质商家卖假药,平台未查消费者中毒),若损害与未审核无关联(如商家私下欺诈,平台已尽资质审核),则不承担责任。司法中,原告需举证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自身损害及因果关系,平台需证明已尽合理审核(如提交资质记录、投诉处理流程);若构成“未尽义务+直接致损+过错”,平台需与侵权方(商家、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认定既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也避免过度加重平台责任,核心是平衡“义务边界”与“责任承担”。
摘自《可信数据空间合规100问》

